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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四十五条规定。公司董事长李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、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,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吸取教训,严格整改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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